您好,欢迎访问剑阁县中医医院!
    

急救电话:0839-6621513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5-11-10    阅读:1943次

广医保〔2015〕9号

 

广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

通     知

 

各县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市级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于2014年12月8日发出《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广人社办发〔2014〕162号)后,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参保群众询问是否可以用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药物品,定点零售药店是否可以摆放销售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药物品等问题。为规范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维护医保基金安全,2015年1月18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进行了研究,现根据研究决定的意见,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摆放、经营和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消费“药准字”药品、“械准(进、许)字”物品、“消(证)字”物品;可以摆放、经营“健”字号保健品。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和政策,应主动降低药品费用,最大限度让利于参保群众。

三、各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和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将纳入《协议》和《动态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并严格兑现。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依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来源除了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外,大部分由统筹基金划入而成,其特点是一个人在年轻、健康时把一部分资金储蓄积累起来,等到将来年老、生大病时用于支付自己的医疗费用,平常用于小病到门诊治疗、药店购药的开支。如果个人账户资金得不到合规合理使用,会间接危及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安全。因此,为维护职工医保基金安全、确保职工医保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医疗保险各定点单位要依据广人社办发〔2014〕162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切实承担起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责任。

 

广元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5年1月23日     

 

普安院区:普安镇闻溪路6号

医院办公室 0839-6660135(周—至周五)

蜀ICP备14011655号       川公网安备51082302000131号

Copyright©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4011655号    


微信公众号

支付宝小程序

患者满意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