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社会医疗保险局
关于规范住院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剑医保〔2015〕1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市人社局相关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用“银社互联”平台,即实行社会保障卡报销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启用后通过医保局中心端处理的所有医疗费用只针对参保者个人,不再拨付给单位或定点医院。为确保“银社互联”平台的正常运行,保证参保人员待遇正常享受,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按通知要求执行:
一、市内定点医院就医结算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开通联网结算的市内定点医院就医时,必须凭社会保障卡在医院直接结算费用,原则上不再回我局报销,因单位欠费无法享受待遇的除外。目前尚未办理社保卡或社保卡正在办理中的参保人员就医时,可拨打12333向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申请临时卡号。
(二)参保人员在尚未开通联网结算的县内定点医院就医时,个人需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由所住定点医院统一向我局报送报销资料。提交资料时需附上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社会保障卡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中,可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详单,所报销的医疗费直接拨付给参保人员。
二、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结算办法
(一)前往市外省内定点医院就医,应凭县内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剑阁县人民医院、剑阁县中医院)或元山镇中心卫生院、开封镇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转诊(院)手续办理就医。在已联入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医院就医时,凭社保卡及转诊(院)审批表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住院费用。
(二)在未联入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定点医院就医时,具体报销办法如下: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填写《住院费用报销表》,将住院费用资料(含社保卡复印件)交我局医疗业务股窗口;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将住院资料交我局医疗业务股窗口。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将住院费用资料(含社保卡复印件)交参保时所选择的门诊定点医院医保科(室),由定点医院统一交我局医疗业务股窗口。
三、绵阳五家定点医院就医结算办法
绵阳市中心医院、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绵阳市人民医院、绵阳市中医医院、绵阳万江眼科医院五家定点医院从2015年7月15日起不再通过传真形式直接结算住院费用。申请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办理了转诊(院)手续的人员,在联入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医院就医,需凭社会保障卡(转诊院的还需转诊院相关手续)直接结算住院费用,在未联入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平台的医院就医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点办法结算医疗费用。
各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各参保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尤其要督促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和使用社会保障卡,以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相关待遇的正常享受。
本通知未尽事宜,可电话咨询县医保局,联系方式为(电话):办公室:0839-6600429;医疗业务股:0839-6603251,0839-6600677。
特此通知。
剑阁县社会医疗保险局
2015年7月15日
普安院区:普安镇闻溪路6号
医院办公室 0839-6660135(周—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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